诈骗罪:37天内取保。京公公交取保字(2014)72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1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靳小杰案

【罪名】诈骗罪

【关键词】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张某在北京市某部门工作,公安机关以其少计收入、多列支出骗取国家补贴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我进行辩护。我在会见时了解到张某并没有犯罪动机,只是受领导安排在职务范围内工作。因此,我向公安机关提出无罪辩护,应当进张某取保候审的意见。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达到了辩护目标。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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