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什么是重婚罪?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被告人一方如何应对?
什么是重婚罪?
前几日,我接待了一个当事人,咨询重婚罪,其在婚后和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并有了一个小孩,他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他犯重婚罪。
在重婚案件当中,当事人与他/她人生育“非婚生子”这一情况对案件是较为不利的,甚至于很多人觉得,只要有“非婚生子”的存在,就能坐实一方重婚。那么,实务当中究竟如何认定重婚呢?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系对合犯,既处罚“重婚者”——已经结婚了,还和第三人结婚的;也处罚“相婚者”——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了,还跟对方结婚的。
在既有法定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和其他人再次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在当下不太现实,因为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基本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有可能在历史婚姻登记及跨地区婚姻登记信息上出现部分漏洞。若未利用民政局系统漏洞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呢?刑法并未明确解释“重婚”一词的含义,我们需要从其他法律规定中一探究竟。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废止)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于刑法重婚罪中“婚姻”的范畴。
该《批复》虽已被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周江春重婚案(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中明确表示:“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
同时,笔者检索了全国范围内重婚案的无罪判例(检索来源:威科先行;关键词:无罪;搜索范围:裁判结果;案由:重婚罪;检索结果: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