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的维权方式,合法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这种维权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途径。
三、本案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或心理受到强制而处分财物。
本案证据表明,孟凡野等人购买的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等商品均属于食品,确系从涉案超市购买且已过期,没有证据证实孟凡野等人存在调包或藏匿过期食品而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孟凡野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
再结合一、二两点,孟凡野等人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索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且告知超市,不赔偿就将通过合法方式维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客观上并未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更谈不上让超市产生恐惧心理。
孟凡野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虽然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不能认定孟凡野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本案一审法院竟判决孟凡野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实在令人大跌眼镜。“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食药领域的打假人是倒逼食药安全的利剑;“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的私权利应在法定的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提醒】
但笔者通过检索相关判例发现,如果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所保障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范围,或者通过“调包”等手段索赔,此时索赔的目的和行为难以具有合法性,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有维权意识虽好,但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维权。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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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