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假买假,竟涉嫌敲诈勒索?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1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710月至20194月,孟凡野与李晶、刘娇、曹明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凡野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200元。其中,201710月中旬,在人人乐超市大寺店分单购买17单火腿和橄榄油,超市赔偿其8500元;20193月至4月,在永旺超市中北店购买爆米花、饼干、巧克力等物,超市赔偿其4500元;201711月至201812月,在永旺超市大寺店多次购买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鳕鱼条等食品,超市赔偿其15000元;201938日,在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购买5袋单价9.5元的天喔主意珍珠梅,超市赔偿其2000元;2019416日,在永辉超市双街店购买单价29.9元的3包百乐芬华夫饼干,超市赔偿其1200元;2019420日,在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分单购买单价6元的8袋东来顺特制碗调料,超市赔偿其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凡野、李晶、刘娇、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孟凡野及原审被告人李晶、刘娇、曹明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最终改判无罪。

 

 

【律师解读】

一、法律不禁止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的维权方式,合法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这种维权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途径。

 

三、本案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或心理受到强制而处分财物。

本案证据表明,孟凡野等人购买的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等商品均属于食品,确系从涉案超市购买且已过期,没有证据证实孟凡野等人存在调包或藏匿过期食品而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孟凡野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

再结合一、二两点,孟凡野等人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索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且告知超市,不赔偿就将通过合法方式维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客观上并未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更谈不上让超市产生恐惧心理。

孟凡野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虽然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不能认定孟凡野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本案一审法院竟判决孟凡野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实在令人大跌眼镜。“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食药领域的打假人是倒逼食药安全的利剑;“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的私权利应在法定的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提醒】

但笔者通过检索相关判例发现,如果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所保障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范围,或者通过“调包”等手段索赔,此时索赔的目的和行为难以具有合法性,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有维权意识虽好,但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维权。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联系方式13811007098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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