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国平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茜将三晋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
另查明: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人刘国平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三晋公司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以下简称高校铸造厂)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7月12日注册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内联),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晋中职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校铸造厂原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该厂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晋中师专)于1989年6月10日申办,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主管单位原为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后变更为中都建筑工程处。
【二审查明的事实】
1. 关于福涌公司、三晋公司的隶属关系及企业性质。
福涌公司隶属于三晋公司,三晋公司隶属于高校铸造厂。高校铸造厂申请注册时,虽然注册的场地是在晋中师专院内,注册的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但事实上该厂从未在晋中师专院内进行过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租赁榆次苗圃的场地和房屋建厂、安装设备后投入生产。检察机关虽然列举了晋中师专实习工厂向工商部门支付高校铸造厂企业登记费498元、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管理费用1万元的凭证,但同时也有高校铸造厂有关人员或部门出具的借据以及还款手续在案,证实这两笔款是晋中师专实习工厂与高校铸造厂两个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而非晋中师专实习工厂给高校铸造厂的投资。检察机关所举高校铸造厂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厂从1992年以来使用贷款的情况,不能证明该厂从1989年6月是利用贷款开办起来的,更不能证明这些贷款是开办单位对该厂的投资。故认定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以及晋中职中是公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证据不足。
2. 关于15万元款的流向。
原审被告人刘国平经手的15万元款,除因股市指数下跌亏损外,其余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这笔现金是否用于刘国平所在公司的日常开支,尚待财务进行账务清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