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6日,王某仲等四、五十人围堵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附近徐州舜发泡花碱有限公司厂门,不让车辆进出,要求赔偿污染费,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一直围堵厂门到5月9日,该公司先付4万元,并答应二个月后再付4万元。从舜发公司要来钱后,王某仲、王某远、吴某、王某才等人又商量通过围堵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大门索要污染费。2012年5月11日、12日王某仲等人聚集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村民200余人围堵东兴公司厂门,王某全在村里鼓动村民去围堵东兴公司厂门,王某仲安排东马安堵北门,西马安堵西门,王某仲、王某全、王某远在现场指挥村民,并安排村民使用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拖拉机围堵东兴公司厂门,吴某、王某才负责登记参与围堵村民的姓名,以备按名单分钱。围堵造成东兴公司进出货的90余辆货车无法进出,公司因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之后,王某仲等五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判决:王某仲等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公司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王某仲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远有期徒刑一年,吴某与王某才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宣判后,王某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仲等五人在现场指挥村民,并安排村民用电动三轮车等围堵东兴公司厂门,造成东兴公司进出货的90余量货车无法进出,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五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王某仲与其辩护人认为东兴公司未经批准违法生产,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东兴公司污染环境客观存在,王广仲等人主观上因东兴公司污染要求赔偿,其要求和目的是正当的。王广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东兴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侵害了王某仲等五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名被告人采取聚众有界限的围堵东兴公司主要路段、大门、车辆的过激行为是错误的。但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对东兴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的阻却行为,并没有对其他合法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不应当运用刑法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原审上诉人王某仲与另外四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四、案件评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