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预收货款进行诈骗——二审为何减罪又减刑?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7 | 1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103月至20116月期间,秦辉以开展废纸回收业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吴某坚、叶某昌、翟某豪、庾某发、温某区、蔡某己等人达成协议,重复约定将秦辉从东莞市忠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回收的废纸全部转卖给上述各被害人。在与被害人交往中,秦辉编造虚假的家庭及社会背景,并多次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对方信任与自己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秦辉首先通过交付少量废纸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进而提出先预收货款或押金再提供废纸的交易方式,骗取被害人交付款项。后秦辉便以各种借口拖延向被害人提供货物,并拒不如数返还预付款及定金。其中,秦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坚150000元,骗取被害人叶某昌306000元,骗取被害人翟某豪279257元,骗取被害人庾某发375000元,骗取被害人温某区22000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己260000元。秦辉骗取以上被害人共计1590257元后潜逃。201211716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机场航站楼内将秦辉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二审):上诉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律师分析

从裁判结果来看,秦辉最终只构成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时减少了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本案到底存在哪些争议点呢?

(一)为何减少罪名?

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秦辉在废纸交易过程中向被害人们出示其身份证,被害人于是对秦辉产生信任,继而达成交易。根据被害人吴某坚的陈述:秦辉自称是东莞人,他父亲是虎门沙角部队的领导,还说他认识很多海关的官员,可以通过关系以便宜的价格弄到废纸,当时秦辉还给吴某坚看身份证,户籍地址是东莞市万江的。吴某坚当时都十分相信他有关系,加上价格又比较优惠,所以就同意和他做生意;根据被害人叶某昌的陈述:秦辉自称是东莞人,在交通局挂职上班,父亲是虎门沙角部队的司令员,还说认识很多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关系弄到废纸,当时秦辉还出示了一张身份证,户籍地址是东莞市金牛支路交通局宿舍,还带叶某昌去过景湖春天他的家,说房子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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