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银行贷款不还,为何不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1 | 1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4年期间,王元衍在东莞市南城区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账户为62×××3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为48×××31)。自20165月开始,王元衍利用上述银行卡在东莞市万江区、莞城区等地方恶意透支消费。截止案发时,王元衍拖欠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39449.9元、产生利息人民币1654.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9495.8元;拖欠光大银行本金人民币35500.75元、产生利息人民币1276.25元、服务费人民币1168元、滞纳金人民币2735.15元。另,拖欠中信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9732.57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2083.33元;拖欠广发银行贷款本金xxx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xxx元。20165月开始,上述银行多次通过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对王元衍进行催收,但王元衍私自变更联系方式但未告知银行,致使银行无法联系王元衍。2016112417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中信银行信用卡销售部将王元衍抓获归案。

20161222日,王元衍的家属与民生银行及光大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代王元衍归还了民生银行款项人民币44000元,归还了光大银行款项人民币38000元,民生银行及光大银行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王元衍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1刑初2068号刑事判决(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元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判决被告人王元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刑终379号刑事判决(二审),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元衍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巨大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元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争议焦点

王元衍欠付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的银行贷款,是否能认定为王元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款项?

 

 

四、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必须同时符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三个条件的,才是恶意透支。《解释》同时规定,有效催收必须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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