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辩手记之七:律师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8 | 1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一篇文章《亡命天涯的交通厅长—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案辩护纪实》引爆律师圈招来一致批评我也仔细看了一遍发现该文章有非常不妥之处文中反映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律师不应披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律师除了特殊事项外应当守口如瓶

文中却有大段内容描述个人隐私例如在国外被抓时身边还有两个韩国小姐”等等这些内容明显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

其次律师不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意义就不复存在

做过死刑案件的律师都知道重大立功就是被告人的救命稻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文中写道二审期间我一听他说的第一个名字就立即打断他他说‘你检举的人官职都不小,律师无权去调查’就这一根稻草也让该律师给掐

最后律师不应和公检法人员保持不正当交往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文中写道“和检察官私交不错偶尔喝点小酒”“我们三人经常一起开庭被人戏称为刑事审判的铁三角从文中虽然看不出作者和检法有不正当交往但确实让人感觉有不正当交往的重大嫌疑

我也经常写一些办理过的案件整理成文总结一些普遍性的东西偶尔发表在公众号上但都是把当事人名字隐去生怕泄漏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抓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绝不是一句不痛不痒的空话而应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应从我做起从每一个律师做起从现在做起

 

作者简介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取得了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等众多有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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