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文章《亡命天涯的交通厅长—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案辩护纪实》引爆律师圈,招来一致批评。我也仔细看了一遍,发现该文章有非常不妥之处。文中反映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律师不应披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律师除了特殊事项外应当守口如瓶。
文中却有大段内容描述个人隐私,例如,“在国外被抓时,身边还有两个韩国小姐”等等。这些内容明显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
其次,律师不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意义就不复存在。
做过死刑案件的律师都知道,重大立功就是被告人的救命稻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文中写道“二审期间,我一听他说的第一个名字就立即打断他,对他说‘你检举的人官职都不小,律师无权去调查’”。就这一根稻草也让该律师给掐断了。
最后,律师不应和公检法人员保持不正当交往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文中写道“和检察官私交不错,偶尔喝点小酒”“我们三人经常一起开庭,被人戏称为刑事审判的铁三角”。从文中虽然看不出作者和检法有不正当交往,但确实让人感觉有不正当交往的重大嫌疑。
我也经常写一些办理过的案件,整理成文,总结一些普遍性的东西,偶尔发表在公众号上,但都是把当事人名字隐去,生怕泄漏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抓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绝不是一句不痛不痒的空话,而应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应从我做起,从每一个律师做起,从现在做起。
作者简介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取得了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等众多有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