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不仅仅只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更有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就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由于司法技术水平的有限和司法资源的局限,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极少数案件的事实是难以查清的。无犯罪事实法院应当判决无罪,事实清楚法院会定罪量刑,这两种情况也无争议。事实不清这种模糊情况按照规定法院也应当判决无罪,但法官需要很大的勇气,也需要律师的竭力推动。
笔者在办理一个挪用公款申诉案件过程中曾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该案中,晋中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企业性质,进行产权界定,不能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 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实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开办之初,国有、集体单位曾给上列企业投资,故认定这三个单位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证据不足。在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作为三晋公司董事、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刘国平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因此,尽管刘国平转款炒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还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其裁判摘要为: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本案即为案件事实不清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典型案例,
在我办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中,2019年某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20年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2021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也是因上述理由发回重审。从典型案例和亲办案例来看,事实不清是律师辩护的重要抓手!
极少数的事实不清案件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那么律师如何发现案件的事实不清之处呢?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从犯罪构成角度来审查案件材料。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通常从犯罪构成入手来进行审查。例如骗取贷款罪,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骗术,其次要审查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有无其他严重情节,最后要审查骗术和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是量刑角度审查案件材料。即审查影响量刑的自首、立功、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等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因比较容易判断,所以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如果律师发现案件事实不清并呈现出来,裁判者就会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