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原专职委员胡云腾法官写的文章《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慎重、四个不要”》,该文提到:“办案机关在相互配合上不要迁就......我们法官要意识到,迁就其他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和办案瑕疵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会引火烧身,代人受过,把本来是其他人的过失变成自己的过错,实为不明智.......尽管法官办案迁就其他办案机关在当下还难以完全避免,但如果从大局和后果上考虑,我们就会感到这真的是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这篇文章作者说得很“直白”,读者看得很“过瘾”,有一种酣畅淋漓的感觉。以往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配合的多,监督的少,检察官带“病”起诉,法院带“病”判决,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即使如此,仍然有很多法官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依法判案。没有“亡者归来”,没有“真凶再现”,仍然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还司法以公正,这样的法官值得所有人尊敬!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女法官张海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张海波法官在被害人亲属不绝于耳的咒骂声中宣告被告人陶某无罪。而时隔一年之后,真凶再现。
我和李恒德律师曾代理过一个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情是:唐山某区村委会主任为了增加村里收入,未经民主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之外的人。承包人承包半年后因琐事缠身无暇顾及就和村主任商量一同承包土地,村主任同意。二人按时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并且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两年后土地被征用,补偿费五百多万。有人举报二人贪污,区纪委介入,将该线索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至法院,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唐山中院发回重审,区法院再次判决七年,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无罪,我们要非常感谢一位女法官,她没有迁就检察院,而是顶住压力勇敢地对检察院的指控“说不”,体现了法官的责任和担当。在当下确实显得难能可贵!
同样可贵的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主审法官吴海涛,认为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