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 盈科律师代理矿业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二审案件 从十年变缓刑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9-13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盈科田帅律师、盈科北京王耀谦律师代理的某矿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W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单位犯罪二审案件,经过有效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实际控制人缓刑,而其原一审曾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笔者特撰写本文,以期与同行分享交流。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盈科田帅律师、盈科北京王耀谦律师代理的某矿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W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单位犯罪二审案件,经过有效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实际控制人缓刑,而其原一审曾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笔者特撰写本文,以期与同行分享交流。


案情简介

2018年,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部分采区的采矿工程、掘进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在2020年1月11日-14日期间,乙方项目部在停工期间,工人继续领取炸药,并将领取的炸药和导爆管存放在采区副井的废弃矿洞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约900余公斤炸药和3000余枚导爆管。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乙方人员均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W某系某矿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在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系主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委托艾静律师、田帅律师为实际控制人W某提供辩护,该矿业公司委托王耀谦律师提供辩护。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并在2023年7月6日、8月28日两次参加了本案二审庭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W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思路

经反复研判,律师团队确立了积极悔罪,争取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降档量刑的二审辩护思路,并提出了单位的主管人员不一定就是主犯的辩护观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其一,矿业公司具有合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资质,是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二,本案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一直存储于废弃矿井,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其三,被告人W某在二审中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次,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主管人员不一定就是主犯,对主、从犯的认定仍然应当根据各自作用的大小进行评价。第一,就职责作用而言,被告人W某作为投资人及实控人,疏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但并不存在指使行为,其起到的直接作用较小;第二,就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W某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结果从未也并不积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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