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重罪[贩卖毒品罪],法院改判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京03刑初104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8 | 2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罪名】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键词】重罪改判轻罪

【辩护策略】我接受梁某家属的委托,为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辩护。经过阅卷、会见,辩护人发现涉案毒品重量为780克,根据北京地区的审判实践,梁某如果贩卖毒品罪成立会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则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遵循这个思路,根据案卷材料,经过了反复考虑,认为梁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梁某与李某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系同时犯。梁某应属于非法持有毒品。
                 最终,
经过法庭激烈辩论,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处梁某有期徒刑,辩护目的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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