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重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改为轻罪[非吸罪](2018)吉0582刑初120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8 | 1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立新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键词】重罪改判轻罪

【案情介绍检察院指控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4个多亿。
【辩护策略】我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三层三十人”才能构成该罪,而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只有两个层级,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提出陈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有效辩护,达到了预期辩护目标。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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