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一二审判死刑,最高院未核准,发回重审后改判。(2015)刑五复78405329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8 | 1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罪名】运输毒品罪

【关键词】不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改判

【案情介绍李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700克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命成功。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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