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钟检诉刑不诉[2019]11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11 | 1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键词】不起诉

【案情介绍】北京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大量银行账号,金额超过11亿元。高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财务人员,被批准逮捕。


【辩护策略】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联系我,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广西,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高某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等辩护意见。并通过查阅大量材料,向承办人提交典型案例供其参考。最终检察管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高某不起诉,实现了辩护目标。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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