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检察院不起诉。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20]1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11 | 10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键词】不起诉

【案情介绍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后朝阳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
【辩护策略】接受委托后,我充分研究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通过多次沟通,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不起诉,实现了辩护目标。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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