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7天内取保。京公朝取保字[2016]2321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10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键词】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李某系就职于北京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策略在朝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我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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