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核心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1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些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借贷,同时可能许以较高的利息作为“利诱”,最终无法归还,这种借贷行为非常常见。实践中借贷一方往往因为追不回钱款,想通过刑法手段维权,告“借钱不还者”诈骗罪,但最终很可能无功而返。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借款,最终无法归还的,就构成诈骗罪吗?其实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是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核心,只不过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系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法直接感知,必须综合客观证据予以判断。

以下介绍一则涉“借贷型诈骗”无罪典型案例,看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

 

赵某甲诈骗

2021)苏1282刑初26

 

【案情简介】

自诉人范某与被告人赵某甲、涉案人员邬某是同届初中校友,范某与邬某是初中同班同学。20165月至201612月间,赵某甲与邬某编造土地流转资金不足等借口向范某借款。期间,赵某甲先后向范某出具10万元借条6张、15万元借条1张、20万元借条1张,借条总金额计95万元、月利率6%,邬某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范某实际向邬某转账80.3万元。邬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褚某等人的债务、信用卡欠款及购物等。赵某甲于201710月归还范某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018710日,范某至靖江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审查后于当日对邬某、赵某甲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96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39日作出靖检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赵某甲构成诈骗罪,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另查明,赵某甲在靖江市某办事处城管分局工作,因原发性肝癌,于20185月住院手术治疗,20213月诊断为原发性干细胞癌术后肝内复发。期间,赵某甲月应发工资3300元,实发工资2600元。

 

 

【裁判要点】

一、被告人赵某甲借款时并非绝对无履约能力

要点: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曾帮助偿还债务+未约定还款期限

虽然被告人赵某甲在向自诉人范某借款时确实存在其他债务,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案证据显示其家庭曾多次帮助其处理个人债务,且涉案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不能排除赵某甲在借款时具有履约能力的可能性,故不能推定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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