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罪实例】
案例: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刑再10号
裁判要旨:
原审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定告人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勇、周贤山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7870元,决定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上诉人张勇、周贤山虽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4370元,且117870元尚未能归还的行为,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窑厂的生产经营,而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辩点】
无罪辩护历来是效果最好但也是最为困难的辩护,无罪辩护在我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和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其中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一般是从证据链当中寻找突破口,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实体性辩护则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运用实体上的抗辩事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辩护。而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关键就在于实体上,即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改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实体方面的思路。
一、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刑法里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部分。结合我国刑法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理论的主客观统一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而如果行为人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实质相当于向他人借款并用于合法用途。对于行为人其主观上对于自身行为的认知极有可能是属于民间借贷,而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行为人承诺还本付息即使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也是合理的。所以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为生产经营借款并承诺还本付息并不能推导出其主观方面具有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故意,以此行为推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缺乏正当性依据。因此,行为人主观方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重要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