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实例与无罪辩点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1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就使得“非法性”在实践中更加难以把握,但也为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非法的集资行为还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辩护角度。

“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向资金提供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但利诱性特征并无法承担划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的职能。利诱性需要在非法性的前提下来进行判断,此外利诱性还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相关,若如前文所提行为人主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故意,即使行为人集资行为具有利诱性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诱性的依附性特点使得其具有更多可以选择的辩护空间。

“公开性”特征是指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开性的特征相较于其他特征可以更加明显的判断,因此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先看到该行为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然后承诺还本付息来最终推定其行为具备非法性特征。导致定罪过程对于公开性特征过度偏重,而弱化非法性特征,颠倒了本罪定罪时对四性特征的应然的判断顺序。公开性特征的辅助性特点也能够结合其他特征提供新的辩护角度。

虽然不断有新的司法解释在对于更加准确地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着补充,但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依然存在着适用扩张的趋势,这是由于对构成该罪名的“四性”特征不能进行准确、恰当的适用。因此,就需要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使无罪行为被判定为有罪,同样也能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能够正确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会使该罪名变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口袋罪名”。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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