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罪:37天内取保。京公海取保字[2013]2845号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光案

【罪名】容留、介绍卖淫罪

【关键词】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20137月,李某及其同伙因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我依法接受李某配偶的委托,为李某进行辩护。我在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充分阐明该案事实并不能证明李某构成介绍、容留、组织卖淫罪,即罪名不成立。办案机关听取了我的意见,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当事人也对此次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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