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杨某、郑某1夫妇欲在被告人郑爱娟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因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被告人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8时许,杨某夫妇将其母亲郑琴妹(患严重疾病)从前杨村郑某2(系郑琴妹之妹)家拉至上杨村,与郑某2、杨追星(系杨某女儿)一起欲将郑某3背进被告人郑爱娟家中,以此要挟郑爱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郑爱娟见状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成,杨某等人将郑某3丢在被告人郑爱娟灶间后即离开现场。尔后被告人郑爱娟报警并将郑某3搬至屋外。当杨某、郑某1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即与郑某2又赶至被告人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厨房。被告人郑爱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持刀砍伤郑某1、杨某。被告人郑爱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经鉴定,郑某1系他人外力作用致其前额及面部皮肤裂伤,左肘部皮肤撕脱伤伴尺骨鹰嘴突骨皮质部分缺损、左前臂皮肤裂伤、左手第二掌骨头开放性骨折、左手示指掌指指关节关节囊及桡侧侧副韧带断裂伤、左手示指桡侧神经血管束损伤、右手掌及右手小指皮肤裂伤、右前臂咬伤等,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郑爱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郑爱娟被拘传到案。
二、法律分析
涉及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往往能够频繁而强烈的牵动着公众的神经,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心中一直有着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求与期待。正当防卫中,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更是鼓励所有公民在面对正在施暴的施暴者时要积极反抗,勇敢地保护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客观上正当防卫依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导致了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往往戴上了“加害者的面具”,而就是这“加害者面具”之下,却隐藏着真正的受害人。
然而,要找出隐藏在“面具”之下的真正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定罪率较高。一方面原因是案发率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司法机关对客观上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比例高。根据德日刑法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成立故意伤害罪,首先要求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必须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最后还要求具有故意等责任要素。而正当防卫就属于第二阶层违法阻却事由的一部分,因此,存在着我国司法机关将正当防卫也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本案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