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恋交友型的诈骗罪?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婚恋交友类型的诈骗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不断衍生出新型骗局。北京又现一起“恋爱诈骗”案件,骗子薛某同时与多名女子恋爱交往,后以做生意欠钱等理由骗取多名女子钱财,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

笔者检索了该类案件的数百份不起诉决定书,发现不起诉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是涉案金额较小、有自首、退赃、获取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第三种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管是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还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都必须以打掉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根本立足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支撑。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恋爱关系

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产生金钱纠纷非常常见,因此被害人报案时往往不愿意承认与被告人有恋爱关系,害怕公安机关当成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不予立案侦查,追究被告人的责任。除此以外,该类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从网恋发展而来,加上不少被害人已组建家庭,担心一旦查清了自己与被告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会导致家庭破裂。

实际是否具有恋爱关系,并非是被告人或被害人说了算的,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比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用于认定恋爱关系是否存在。

如果能够证实双方具有恋爱关系,那么对于被告人一方是较为有利的,可以说,核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是无罪辩护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关系的存在仅仅是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方面,并非决定性因素,即恋爱关系的存在不能从根本上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二、被告人是否编造虚假的个人情况

如何能让被害人心甘情愿掏钱出来呢?不少诈骗案被告人倾向于“包装”自己,伪造学历、背景、人设等,从而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刘菁诈骗案(2018)闽刑终349号中,被告人刘菁自结识被害人孙某,就编造虚假的年龄、婚育、学历、家庭及工作状况,交往期间,刘菁始终隐瞒其真实年龄、已婚生育、父母亲的职业等事实。

三、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被害人致其处分自己的财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被告人,往往会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频繁索要款物。但是,虚构事实同样只是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方面,虚构事实并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无法查明被告人是否虚构了事实,比如被害人报案称被告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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