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建设取得飞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需要进行征地和拆迁。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各方矛盾,时而引发信访举报事件,土地权利人的“维权”甚至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本文就“征地拆迁”敲诈勒索案件的特征,以及办理该类案件的分析思路提出浅见。
一、“征地拆迁”敲诈勒索案件的特征
(一)多以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为基础
征地拆迁,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怎么补偿、补偿多少、补偿是否透明、补偿标准是否统一等,都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征地拆迁工作庞大且繁复,容易出现错误和疏漏,因此绝大多数的维权都是有据可依的,比如征拆行为本身违法,政府无征拆公告即开展征拆工作;征地补偿标准不明或者不统一等。在合法的征拆程序下,也有少数人想要平白获取更多补偿费,通过信访向政府施压。但此类案件大多还是以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为基础。
(二)多以信访或上访举报为手段
面对进行征拆工作的地方政府,如果被征拆者的权利受损,要想实现征拆补偿款的落实,在与政府沟通不成时,信访或上访举报或许是他们唯一能做的。
二、“征地拆迁”敲诈勒索案件分析思路
该类案件仍应紧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行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须同时符合以下特征:(1)采用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且被害人因此处分(转移占有)财物;(3)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针对“以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为基础,以信访或上访举报为手段”的“征地拆迁”敲诈勒索案件,笔者就该罪名的上述三个特征逐一讨论:
(一)行为人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
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行为人信访、上访系基于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实际目的是想解决政府征拆不合理的问题,无可非议。有信访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有敲诈勒索行为,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关键要看信访行为与政府给予补偿是否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如果政府给予补偿系政府提出或授意其他人员提出,且主动将信访行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