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系一名刑辩律师,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需要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能使其恢复人身自由。那么在审判阶段如何申请取保候审,笔者介绍如下规定和经验,供家属参考。
一、谁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根据规定,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辩护人包括(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哪些情形适合申请取保候审
《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注意上述两条规定的区别,具有第一百七十条的情形应当予以取保候审,即必须予以取保候审;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取保候审,对此情形,申请人应当尽力申请。
三、谁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取保候审,需由法院院长决定,而非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
笔者曾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刑期长短不一,部分被告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有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