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呢?笔者认为,不管政府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在政府违法征地这一重大背景下,征地补偿方案有理由受到质疑。假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最终应当补偿多少钱?政府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些迄今为止都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况且补偿也是政府主动提出,与李某协商之后共同确定的金额。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敲诈勒索处理显属不合理。
二、李某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
李某的信访、上访行为与政府给予补偿并无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李某信访、上访系基于真实的民事权利纠纷,其是想解决政府违法征地前提下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孙某经过政府授意,找李某等人协商解决上访一事,并主动将上访行为与“索赔”捆绑在一起,这才是李某最终获得补偿的原因。因此,李某并未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
三、李某是否使“被害人”在产生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
被害人? | 给李某钱的原因 |
孙某 | 1. 与政府关系好,帮政府忙 2. 怕影响自己公司后续的拆迁工作,系为个人利益考量 |
政府及政府领导 | 上访压力大(受到上级政府的信访考核压力) |
政府因迫于李某等人上访的压力,让与政府有拆迁合作的A公司股东孙某来解决此事,孙某先和李某协商好补偿价格,再向政府领导杨某、孙某层层汇报后,才最终给予李某补偿。
假设孙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其为何经过向政府层层汇报这样比较曲折费时的过程,征得政府的同意后再给钱?如果政府不同意给钱,其是否大概率不会给钱?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孙某并非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其并未产生恐惧心理。同样的,假设政府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政府不同意给钱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李某等人可能会继续信访、上访,对政府的信访考核不利,有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政府的业绩和部分官员的晋升。此时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样一来,政府及政府领导不就产生恐惧心理了吗?政府声称受到上访行为的“胁迫”,但该“胁迫”内容并非针对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等权益,而是会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进而形成上级机关监督、规范地方政府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从理论上说本就应当由地方政府承受,不应当将合法的信访、上访当作是恶害的内容。信访考核之所以对政府及政府领导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影响政府的业绩和部分官员的晋升,归根结底是不合理的信访制度所导致的,这种所谓的“恐惧心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恐惧心理。
因此,孙某、政府及政府领导所产生的压力,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威胁、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不具有造成精神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