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再审为何改判无罪?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1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诈骗案再审为何改判无罪?——借款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民间借贷VS诈骗罪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人开具借款凭条、许以一定借款利息后获得资金是最为常见的民间借贷模式。民间借贷系普通的借款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罪,最主要就是看借款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

肖军诈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刑再3

 

【案件历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军无罪。

 

【基本案情】

2014128日,原审被告人肖军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12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给肖军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军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通过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归还其欠林某某的借款,99.99万元通过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归还其欠祁某某的借款,8.5万元归还其欠周某的欠款。还分别转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借款到期后,肖军未如约还款。201572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诉肖军、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军、程春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从201412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至该案执行完毕止。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扣划肖军、程春梅执行款331161.17元。2015518日,肖军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

2017321日,因肖军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法院认为】

肖军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虽然肖军在向张某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军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军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肖军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所提肖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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