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定为寻衅滋事罪?—二审改判无罪
来源: | 作者:田帅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7 | 1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孔祥强毁坏物品的价值未达到定罪标准,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孔祥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律师为此类案件辩护时,首先要紧扣罪名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此罪彼罪,努力争取重罪转为轻罪的可能性;其次,在涉嫌轻罪的基础上,通过把握立案追诉标准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从而达到好的辩护效果。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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